我國公司法始于1993年12月29日,歷經四次修改,一次大型修訂,而本次即是對我國公司法的第二次大型修訂,根據我國人大常委會的最新規定,新修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本篇,我們將針對此次公司法修訂的重點進行科普,后續我們將邀請律師召開專題講座,現場向大家解讀新公司法。
一、企業的民主管理
(一)職工民主管理
本次新修訂公司法中,進一步擴大了對職工的保護與公司民主管理權。通過明確公司應成立職工代表大會,賦予職工代表大會相關權利等方式,強化職工對公司管理的參與。同時明確公司在涉及公司職工重大權益的問題時,必須聽取職工意見,否則相關決定可能會被視為無效決定,再次加大了職工權益保護力度。
(二)企業管理
在修訂后的公司法中,允許公司只設立董事會,不再設立監事會。但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同時對于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對于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設監事。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此次修訂的公司法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詳見新公司法職工代表相關規定,如第十七條等)
二、約束股東出資責任
本次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全體股東的認繳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且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
本次公司法罕見至極的明確表明了法律溯及力(一般情況下,新法不溯及過往,此規定在刑法領域尤甚,有著“從舊從輕”原則,即對于當事人的法律適用,如在審判時出現了新法,原則依照行為時的舊法規定,除非新法對當事人更為有利,但已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不適用新法規定)。我國現實行的注冊資本金認繳制始于2014年,取代了原有的注冊資本金實繳制,而本次的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原有的規定中,認繳制一般可為20—30年,同時根據公司決議還可以延期)同時此次修訂中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權資本制,允許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授權董事會發行股份,同時要求發起人全額繳納股款,既方便公司設立、提高籌資靈活性,又減少注冊資本虛化等問題。
筆者認為,上述兩者的改動最重要的就是優化了在2014年之后實行的認繳制帶來的注冊資本虛化問題。在實繳制時代,注冊資本金即公司實力的一個重要體現,高額的注冊資本一般證明了股東的資金實力,也證明了公司起步時的經濟實力。而隨著認繳制的全面實行,注冊資本不能再充分展現公司及股東的資金問題,且結合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規定及股東修改章程權利,鼓勵民眾創業的背后也滋生了諸如皮包公司等灰色地帶。本次認繳制的修改在保留認繳的前提下,縮小了認繳期限,可能體現著我國對鼓勵經濟發展態度從“量”到“質”的轉化。
三、進一步明晰高層管理權利
(一)股東權利
新公司法中,約束了股東的出資責任的同時也進一步擴大了股東的權利。重點在下述兩個領域
1.明確了股東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查閱權。該權利進一步加強了股東對公司資金的監管,雖然公司仍可以在提供具體理由后拒絕,但股東可以以此起訴公司,保障了股東對投資的資金把控。
2.進一步強化股東會權利。將“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職權由董事會變更至了股東會。
(二)監事會權利
優化監事會權利。監事會根據新法,增加了公司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事務所的職權。
(三)董事會權利
董事會權利進行調整,明確規定了利潤的具體分配時間,強調在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六個月內,董事會需對利潤進行分配,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利潤所得個體的合法權益。
刪除了董事會“制訂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的職權,將財務預算與決算方案審批簡化,有利于提高預決算的工作效率。
(四)強化董監高、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任
除前述三類權利調整外,本次公司法進一步加強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履職義務。具體表現在:
1.完善了重視和勤勉義務的具體內容規定;
2.強化了董監高維護資本充實的責任;
3.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當上述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詳見新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
四、部分其他重大變動
(一)企業出資規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股權、債權可作為非貨幣資產出資,但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二)公司虧損彌補問題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資本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虧損,但應是在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無法彌補虧損的前提下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同時法定公積金可轉為增加注冊資本(所留存的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除上述涉及公司重大變動外,還有完善公司債、完善國家出資公司相關規定等重要改動,但因篇幅及關聯度問題(如公司債主要擴大到股份有限公司;國家出資公司指由國家直接出資企業,如國資集團)在本文內不再贅述,具體請參考新修公司法全文對比圖。